Libra与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比较: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
当Libra饱受争议之时,中国人民银行拟推出的央行数字货币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Payment,数字货币电子支付工具)却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且很快会进入实际发行阶段。那么,央行DCEP是否是Libra的中国版?其与微信钱包和支付宝作何区分?又将给金融市场和大众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呢?
1、中国央行DCEP简述
虽然中国央行目前还没有针对DCEP的具体设计发布系统性文字说明,但周小川、易纲、范一飞、孙国锋、姚前、穆长春等领导自2014年起就先后多次对DCEP的设计思路通过文章和公开讲话的方式向大众宣传。我们从这些文章和讲话中可以梳理DCEP的若干特点如下:
第一,DCEP仅用于替代M0。央行领导在数次发声中都强调DCEP不会涉及M1及M2领域。M0即流通中的现金,不包含活期存款等任何其他货币形态。采取这种方式不涉及贷款和存款等可能产生信用创造的环节,使得数字货币的推广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最小。微信钱包和支付宝的支付行为对应到银行体系仍然是转账,而非现金交易。因此都属于M1的范畴。当然,如果使用到”花呗”等小额消费信贷功能,则又将涉及M2。这是DCEP与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存在的最显著区别。
第二,DCEP将采取与账户松耦合的方式,可实现”双离线支付”。所谓”账户松耦合”,即DCEP不强制采用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那样的账户体系。与日常生活中的体验类似,没有账户照样可以使用现金。同时,没有网络也不妨碍现金使用。收支双方都离线也可顺利完成交易,即”双离线支付”。这可为网络情况受限的广大乡村地区和一些极端支付场景提供较好的使用体验。
第三,DCEP将采用”央行——商业银行(或商业机构)”的”双层运营体系”。央行不与终端用户直接产生业务联系。DCEP和Libra在架构设计上均参考了传统”央行——商业银行”体系的货币发行结构。核心系统并不与终端用户产生直接交易关系,而是通过中间人来完成与终端用户的对接。DCEP系统的中间人是商业银行或者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商业机构;Libra系统的中间人则是授权经销商。DCEP采用这种设计,一方面可以避免央行从商业银行手中抢走储户,避免冲击现有银行体系;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体系已经存在的强大营销和客服网络,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第四,为在保护隐私的同时防止匿名犯罪,央行将全面掌握DCEP的使用数据,并能在必要的时候通过数据挖掘技术让违规使用者暴露出来。除央行外,其他机构无权取得DCEP的使用数据并进行分析,这样就在相当程度上保护了使用者的隐私权。同时,DCEP也会根据使用者进行实名化的程度来对其交易限额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实名化程度越高,限额越宽松。这样就兼顾了央行反洗钱的部分功能,避免了数字货币方便洗钱的弊端。当央行在交易记录中通过数据发掘技术发现一些典型的犯罪特征时,亦可及时通过相关信息锁定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达到及时有效监管的目的。
第五,DCEP将暂时不具备任何智能合约功能。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的增值应用,一直被业内期待用于央行数字货币。但从目前的信息看,央行认为智能合约可能会使DCEP走向复杂并产生难以预期的行为,从而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DCEP不应该承担M0之外的任何功能,否则或将退化为有价票证。因此到目前为止,基于DCEP的智能合约开发工作并没有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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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金融时报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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