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发展的本质与方向

意见领袖丨陈忠阳(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金融科技在过去十几年中迅猛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也遭遇很大挑战,产生了严重问题,并导致了困惑、争议乃至误区。科技和金融的关系是什么?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的教训和启示是什么?金融科技在未来的“新金融”中如何定位?面对P2P导致的一地鸡毛,我们不应该试图将其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创新简单切割,而应该去总结和反思,把它当成我们付出昂贵的试错成本之后所拥有的宝贵财富,在此基础上为未来金融科技发展理清方向,也避免再次陷入“雷区”。

金融和科技的不同商业本质

金融科技到底是科技还是金融,是Fintech还是Techfin?对此,我们需要从金融的本质去思考,去找答案。

将金融简单定义为资金融通是有局限的,资金融通只是金融的表象和载体。金融的本质在于对实体经济的风险承担、管理和配置,是通过资金融通的表象和载体来分担企业发展的风险,包括可能的损失和盈利。金融机构的本质是承担和经营风险的企业,其基本的商业模式就是以承担风险换取收益。而且,这里所谓的经营风险和以风险换收益是指承担别人的风险,保险公司最为典型,银行和证券投资机构也是一样。

而科技公司的本质则是经营科技的企业,其基本的商业模式是以技术(工具和方法)的发明创造和应用来换收益。尽管科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要承担风险,但主要都是自己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而不是别人的风险。

因此,是否承担别人的风险,是否以承担风险来换取收益,是判断一家所谓的金融科技公司到底是科技公司还是金融机构的基本标准。按此标准,一旦科技公司的盈利模式变成以帮别人承担风险来换收益,那么它就不再是科技公司,而是金融企业了。

金融科技发展的方向性迷失

根据是否承担风险的判断标准,过去乃至现在的许多金融科技企业,尤其是P2P公司,都实际上存在着发展方向的迷失。本应是以技术开发和应用服务来换取收益的金融科技(FinTech)公司变成了承担他人风险的“科技金融”(TechFin)公司。主要的技术途径包括做杠杆、期限错配、资金池、兜底、产品嵌套(如资产证券化)等。这些做法在持牌金融机构是很正常的,因为它们处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符合高风险、高收益和强监管的基本商业模式的要求。但是包括P2P在内的许多自称为金融科技的公司也采用这些做法,从事风险经营活动,从而变成了实质上的金融企业,但又不在监管范围之内。这就是从事P2P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走向迷途最后全军覆没的症结所在。金融科技发展出现这种方向性迷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金融业利润的诱惑。在经济体系的各个行业中,金融业是公认的高收益行业,因为金融机构是低资本高风险运行的行业。而相比之下,科技行业一般而言不是高收益行业,除非具有垄断性的科技产品,而即便如此,在科技迅猛发展和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垄断性技术也很快会被不断创新的科技所迭代,而这些科技创新本身都需要巨大的投入。如果不是将科技创新和资本市场做衔接,科技行业发展会更加艰难。因此,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在服务金融机构过程中面临高额利润诱惑,开始承担金融风险。

其次是外部监管的缺失。金融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行业运行特点除了低资本、高风险、高收益以外,很重要的就是强监管。然而,在金融科技承担风险和转向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过程中,由于对这种新的金融业态缺乏明确监管职责定位和成熟方法论指导,我们的监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缺位的。

最后是对金融科技的虚幻认知。这是我们整个行业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是认为金融科技中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进而可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二是认为金融科技可以替代金融,变成科技金融,“助贷”可以变成“主贷”;三是认为金融科技可以普惠大众,普惠金融主要依赖金融科技。这些认知都夸大了现阶段金融科技的作用,有一些过度乐观,从而也导致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出现集体性迷失。

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科技

目前关注的金融科技(Fintech)一般是指近十多年来兴起的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识别、区块链、知识图谱、边缘算法等为技术内涵的科技在金融机构业务和管理中的应用。显然,这些技术本身和金融没有直接关系,甚至相差很远,是纯粹的非金融科技。

这一概念下的金融科技一般不覆盖已经发展了几十年的金融产品工程、风险因子计量和风险资本管理技术。这些技术往往不使用大数据,而是用特定的小数据,如组合投资技术使用市场价格波动数据,基于KMV模型的信用分析技术使用股票市场数据,Creditmetrics(信用计量)技术使用外部评级数据,等等。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这些金融科技在金融产品定价、组合管理、衍生产品设计、风险计量、资本配置、限额管理等方面有着广泛而深入的应用,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科技。

有一种经典的风险分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金融科技。企业风险分为业务风险、财务(金融)风险、运营(操作)风险和战略风险。在这种分类下,财务(金融)风险的内涵与操作风险相区别,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另外一个视角是金融产品定价。除了保险外,金融本质上不是为操作风险融资,而是为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甚至是流动性风险而融资的。因此,金融产品的定价因子通常可以包含信用因子、市场波动因子乃至流动性风险因子,但一般不包括操作风险因子。

迄今为止,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主要作用于操作风险因子,主要降低的是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如欺诈风险、道德风险等。对真正构成金融风险的信用、市场和流动性风险这几个因子的影响是比较小的。对这些真正金融风险影响更大的是前述的金融工程和风险因子计量技术。

从以上分析看,严格意义上讲,Fintech其实只是“金融机构科技”(Financial Institution‘s Technology)而非真正的“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

金融科技与信用风险

关于金融科技对金融的作用,一个常见的说法就是金融科技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因而可以降低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但是,从现代风险管理的专业语言和逻辑来看,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问题出在对风险相关概念的认知上。现代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还款能力的风险,“无钱不还”的风险,是借款者的发展风险;而“有钱不还”的还款意愿风险(欺诈风险)则属于操作风险。

近些年金融科技中所使用的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主要应用于前台业务中对客户的信息获取、控制和反欺诈,解决的是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诚信问题,降低的主要是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而对以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力和前景风险为本质内涵的信用风险作用有限。

金融科技应用对信用风险的作用机制有正反两种情况。正面的情况是贷出机构在金融科技的支持下,客户的覆盖范围增大,服务的便捷程度提升,同时也因为反欺诈信心和操作风险管理能力增强,操作成本降低,贷款机构可能会放出更多的贷款,承担更多的信用风险。当然,这是“有了金刚钻去揽瓷器活”,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风险承担,是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的表现。

反面的情况是在金融科技应用中出现庞氏骗局和高利贷,这也是此轮P2P发展最后陷入全军覆没的主要原因。其中,P2P目标客群庞大,展业迅速,拥有高大上的互联网金融和Fintech形象,加之一段时期内的监管缺位,庞氏骗局更容易发生。而高利贷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除了利率远超监管红线的现金贷、“714高炮”等明显具有高利贷性质的网络贷款以外,一些在监管红线之内的贷款产品也可能涉嫌高利贷。因为,高利贷的本质特征是与实际风险不相匹配的高利率,是一个相对概念,即利率高是相对风险承担而言的。对于某些平台而言,由于大数据等技术大幅降低了信贷欺诈和操作风险,平台的经济关系又实质性发挥了抵押和担保的作用,从而大幅降低了信用风险,接近监管红线的高利率与实质性的风险承担相比显然是不匹配的,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仍然具有高利贷性质。

此外,还有消费者保护问题。一些高利率贷款即便收益相对于风险是合理的,但由于面向实际上没有承受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借贷者,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诱导不合适的借贷群体(如在校学生和低收入者)大量借贷,仍然具有掠食性高利贷的性质和作用。

金融科技与普惠金融

金融科技可以普惠大众吗?这在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金融科技的确可以帮助降低获客成本和管控风险,尤其是操作风险。然而在实践中情况可能并非想象的那样简单和乐观。

首先,利用金融科技开展普惠金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普”易“惠”难。金融科技本身只能管“普”,很难管“惠”。构建在市场化商业运行模式基础上的金融科技应用所带来的成本节约和超额利润,可能被经营者以利润分成方式和投资者以金融科技公司上市溢价方式截留,金融科技本身无法实现将其惠及大众。最糟糕的情况就是前述金融科技平台沦为庞氏骗局和高利贷陷阱。这样,普及大众不仅没有普惠大众,反而可能“普害”大众。

其次,对于持牌银行来说,金融科技可能有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中小银行科技力量薄弱,往往难以独立发展金融科技,不得不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走向助贷模式。如果对其不加以有效监管,银行和客户往往难以享受到金融科技的“普惠”之效。

最后,对于大型银行而言,金融科技加持下的普惠金融发展相对而言比较容易,但要防止出现超低利率带来的“溺爱式”贷款问题。由于金融科技解决的主要是操作风险问题,小微客户信用风险相比于大中企业仍然是比较高的,按照市场规律理应有较高的利率,但是近年来一些普惠贷款利率已经接近大型企业优惠贷款利率,这种“溺爱式”贷款长期看可能难以持续,对机构自身会积累金融风险,对市场定价体系形成干扰,对借款企业的“溺爱”也会影响其正常的财务和投资决策等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金融科技发展的教训和启示

第一,要提升基于风险的现代金融理念,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理性认知。我们要超越资金的表象,认识到金融的风险经营本质,在此基础上提升对金融科技的认知,认识到是否承担和经营风险是金融和科技的本质差异,对金融科技解决信用风险难题、替代银行承担风险、普惠大众等作用要更加理性地看待,为未来金融科技找到正确发展方向提供认知基础。

第二,金融科技的发展要分野,要加强对风险承担的监管。科技服务与风险服务要分开,受监管服务与不受监管的服务要分开。在此基础上,要将承担风险的金融科技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使其接受统一的金融监管。

第三,在服务客户层面,金融科技要从监控走向帮扶,着力提升企业发展能力和信用水平。前期的金融科技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生物验证、知识图谱等技术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应该利用金融机构的信息和技术优势,指导企业生产和营销方向,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的水平、团队素质乃至完善发展战略,从而提升企业的信用水平,降低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这是金融科技可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向。

第四,在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层面,要加强统一金融科技应用管理。在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科技应用中,前台科技应用主要解决获客与反欺诈等业务操作问题,中台科技应用主要解决产品定价与风险资本配置等政策问题,后台科技应用主要解决支付清算、报告与数据管理等运营问题。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技术等新兴技术,加强客户、产品、流程、数据、风险和资本等不同要素维度的管理,并将新兴金融科技与发展了数十年的金融工程、全面风险管理技术有机结合,搭建起前中后台统一的金融科技应用和管理框架。

第五,要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高度重视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从算盘到计算机再到大数据,金融机构历来是科技应用的弄潮儿。巴塞尔协议下的操作风险定义中,科技系统、人员、流程及外部事件被列为四大风险因子。相应的科技开发和运行风险、外包风险、数据风险、业务连续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管理方法体系。尽管新兴的金融科技并没有给金融机构科技风险带来新的类型,但其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及其复杂性明显增强,这无疑加大了金融机构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暴露,应该成为未来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管理和监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