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代投是什么、性质及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在区块链投资领域的所谓代投,类似于中介,即我们平时惯称的“黄牛”,他们从项目方那里获得投资额度,然后再利用自己的资源将这些额度进一步拆分卖给其他中小投资人
一、什么是代投?
一般而言,在区块链投资领域的所谓代投,类似于中介,即我们平时惯称的“黄牛”,他们从项目方那里获得投资额度,然后再利用自己的资源将这些额度进一步拆分卖给其他中小投资人。由于一般中小投资人无法直接联系到项目方,代投就成了项目方和中小投资人之间的沟通桥梁,当然也因为这样项目方与中小投资人之间就有了信息差。
二、代投是什么性质?
一方面,代投人与投资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代投人是否以此为业,又可为分为民事代理,即不以代投为业,具有偶发性、非职业性;商事代理,以代投为业,具有经常性,职业性。
商事代理性质的代投,则其与传统金融领域的证券经纪商类似。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民事代理性质的代投,又包括两种情况,即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即代投人与项目方签订合同。
另一方面,代投人与项目方,实际上常常是具有稳定的业务联系,成为项目方的分销渠道,因此他们之间基本构成代理销售关系。

我国《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数字货币代投是什么、性质及法律分析

三、代投问题法律分析
少数代投人或随意加杠杆,或挪用资金投资高风险标的,导致严重亏损,使很多投资人遭受了不小的损失。通过这件事可以发现,很多投资人(甚至包括代投人自己),对代投这个事情的认识存在很多法律上的误区。这里有必要给大家分析一下这里面的法律关系,以使大家在从事或参与代投时都能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不碰底线、不越红线。
第一个问题:你的数字货币权益到底是否受法律保护?
应受法律保护,基于两点理由:
一是在私权领域,法律的基本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由此类推,无论是否虚拟,其他数字货币(传销币除外)也应该可以归为一种商品,法律并没有禁止我国公民合法持有这种商品,那么我们当然就合法地拥有对该商品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从立法趋势上看,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我们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甚至数字货币,但最高立法机构已经对这一领域的权利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最终法律条文在争论声中只是做了一个折衷的规定,但立法保护的倾向性已经十分明显。现在,数字货币已然成为最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果法律对公民这一块的权益置若罔闻、不加保护,肯定是不符合《民法总则》充分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初衷的,相信具体的保护立法今后也一定会出台。
第二个问题:代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各方有什么权利义务?
从目前币圈通行的代投做法来看,一般是由代投人发布项目的基本情况信息,投资人基于对代投人的信任,将自己的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货币发送给代投人,由代投人将主流货币打给项目方,获取项目方发行的代币,再发放给投资人。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托行为的总体特征,属于一种信托行为,或者说是“准信托”行为。看《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当然,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现实中很多的项目代投根本没有书面文件,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全面,很难说是一个严格意义的信托,因此我将这种代投称之为“准信托”。既然代投在法律上看是一种信托行为,那么就应该受《信托法》的规范和约束。从严控法律风险、规范代投行为的角度考虑,项目的代投方和投资者很有必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循《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从事代投行为。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投资人)主要的权利有以下几项: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代投人)的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代投涉及多重法律关系,需要不同的情况展开分析。这里的分析主要针对代投相关的法律责任,而不主要针对项目本身。当然以上只是简要分析,对于代投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具体是否构成何种违法犯罪行为,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