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网
在男友指导下,西安一名女大学生支付了3万元购买DC币,想通过置换为比特币的方式进行投资,可几个月后她发现,两次交易记录竟都查不到了!结果,一对恋人因此分手,她还将男友起诉要求赔偿,而男友称,是投资平台将该款据于己有了。
在男友指导下,西安一名女大学生支付了3万元购买DC币,想通过置换为比特币的方式进行投资,可几个月后她发现,两次交易记录竟都查不到了!结果,一对恋人因此分手,她还将男友起诉要求赔偿,而男友称,是投资平台将该款据于己有了。
在男友指导下投资买币后发现无交易记录
张某是西安某大学的在校女大学生,在一次偶然相遇后,与校友李某互生爱慕,进而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一段时间后,去年11月,张某发现李某有在网上进行投资的习惯,且收益较为可观,心生羡慕。李某见状,便提出可以指导她进行投资。
随后,李某指导张某在网上一个数字货币投资平台上注册了账号并绑定了银行卡。李某操作张某的账号,用1万元为张某购买了9888个DC币(一种电子货币),后用DC币为张某置换了OTC币(即比特币)。今年2月2日,张某再次根据男友的示意,支付了2万余元购买DC币。
3月,张某发现自己账户中没有上述两次的交易记录,找到男友询问。李某表示,他确实已经替张某购买了DC币,至于为什么不存在交易记录,他并不知情。两人为此争执不休,就此分道扬镳。
今年6月6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3万元,并支付利息。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DC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DC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张某委托李某购买DC币,双方形成委托关系。但张某委托李某投资和交易DC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委托行为应属无效,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张某自行承担。
李某虽操作了原告的账户,但购买DC币的款项系张某自行支付,张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李某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故其主张李某赔偿投资本金3万余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筹集比特币是非法公开融资行为
宣判后,被告李某表示,投资平台不仅将张某购买DC币的两笔款项据为己有,还将其朋友账户中价值40万元的DC币冻结并转走,其投资款也无法收回。
办案法官提醒,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非法投资均采取网络交易方式的投资平台,服务器均在国外,一旦投资者将资金打入网络交易平台,平台组织者随时可以关闭平台,卷走投资者的血汗钱。(华商报记者宁军,通讯员崔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