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简称FINMA)对于金融行业新技术的创新潜力始终秉持支持态度,并坚持采用技术中立的态度对金融科技行业实施监管,对区块链及数字货币领域亦是如此。
瑞士一直以来被公认是对区块链和加密货币较为友好的国家。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简称FINMA)对于金融行业新技术的创新潜力始终秉持支持态度,并坚持采用技术中立的态度对金融科技行业实施监管,对区块链及数字货币领域亦是如此。
得益于相对宽松和友好的开放政策,瑞士成为了诸多区块链和加密货币项目的首选之地。以太坊核心团队及其基金会总部就设立在瑞士被誉为”加密谷(Crypto Velley)” 的楚格州,而近期大热的Libra项目总部也选择了瑞士日内瓦。
瑞士对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监管始终将控制金融风险放在第一位,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现有监管体系。近日,瑞士FINMA再次推出关于加密货币的监管新规,严厉打击基于区块链底层架构上的洗钱犯罪行为。
瑞士监管新规:较FATF监管指南更为严格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广泛试用,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匿名性特质,相关风险系数也日渐提升,尤其是在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面。
为了控制风险,2019年8月26日,FINMA发表声明称,将严厉打击借用区块链金融服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犯罪行为。
早在2019年6月21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简称 FATF,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发布了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指南。指南指出,不应该允许任何基于区块链的商业模式规避现有监管框架。交易所、加密货币钱包提供商和交易平台等虚拟资产提供商需遵循现有的反洗钱规则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规则。而不受监管的加密货币钱包供应商并不在该指南的建议监管范围之内。
FATF的这份指南文件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不遵守这些规则的企业和国家可能会被FATF其他成员国列入黑灰名单。
此次FINMA发布的监管新规在FATF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有义务核实客户身份,并确实最终受益人的真实身份。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洗钱的可能性,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需要向瑞士洗钱报告办公室(MROS)汇报。
FINMA还要求,在区块链上进行转账时,必须将汇款方和收款方的信息与代币一起传送,并在负责接收的机构对信息核验后完成交易。这些信息传输不必在区块链上进行,也可以选择其他通信渠道。这些要求与传统银行转账系统基本类似,FINMA希望借此降低匿名转账带来的洗钱犯罪风险。这样做一方面是可以及时查验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也能在交易出现问题时退还款项。
相较FATF的指南文件,FINMA本次公布的新规无疑更加严格。首先,所有受FINMA监管的金融机构只能够将加密货币或其他代币发送到身份已经经过核验的客户的外部钱包,并且只允许从这些客户处接收加密货币或代币。其次,不存在针对不受监管加密货币钱包的例外情况。
瑞士区块链监管:代币分类、税收完善、个案分析
FINMA很早就关注到区块链领域涉及的金融风险,并对ICO等进行监管。
2017年9月发布的《首次代币发行(ICO)监管指南》,阐述了FINMA的技术中立原则,并表示ICO可能会受到现有金融体系中的法律法规的监管。随后,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和监管体系的适用性,FINMA于2018年2月再次发布ICO指南,进一步明确加密资产的分类、法律框架情况等内容。
FINMA相较国际区块链监管的先进之处,包括其按照自身制定的规则,将加密货币按照不同发行条件和功能进行了分类。
虽然此前瑞士对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监管主要围绕ICO开展,但是其针对不同类型的加密资产会予以区别对待,使其受到不同的法律管辖,而非简单的”一刀切”。
对于支付型代币,瑞士联邦委员会仅给出了”无形资产”的定义,对于是否在《瑞士民典法》中增加”无形资产”并未明确说明。但无论在募集前还是募集后,只要支付型代币能在区块链基础架构上进行转让,就会受到《反洗钱法》的约束,需要满足《反洗钱法》对于支付的要求。
如果发行的代币具有保本返息等债务资本特点,则会被视为存款,从而会受到瑞士银行法律的约束。
而一旦代币被视为证券,则会受到瑞士《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证券衍生品交易市场行为法》以及《金融服务法》等法律的监管。
税收方面,瑞士同样针对不同情况的加密货币制定了完善的税收规范。
除此之外,瑞士对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监管始终坚持”个案分析”原则,ICO项目是否受监管是否受监管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不是事前制定统一规则,然后通过对主动咨询法律合规的项目收取费用,降低监管成本。
这种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灵活性,加强了监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沟通,既有助于监管部门针对现有法律适用性不足等问题,及时修改条款适应新形势,也有助于从业者了解监管部门的态度与措施,提前进行规划,争取合规。
来源:01Bin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