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立法进程的车轮以缓慢的速度前进。当一个令人信服和连贯的框架被发布并随后为大众所理解时,它已经迅速过时了。例如,以最近才在欧洲生效的GDPR为例:在其存在之前,数据的收集、储存和持有受过时的条例管辖,例如联合王国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随着系统和基础设施的发展,监管机构不仅要了解这些变化,而且要提供明确的信息,以确保个人和企业保持法律的正确立场,这一点至关重要。在没有制定新法律的情况下,发布根据旧立法解释新技术的指南至关重要。
最近,加密货币的出现和扩散引发了人们的担忧,无论以何种标准衡量,这些货币都有可能对个人财富/商业运营的现有基础设施造成重大颠覆。由于英国政府最近因未能适应数字技术进步而受到批评,许多人对未来感到困惑,不仅是因为他们对新兴资产类别的投资,还包括对整个数字领域的税收(Phillip Hammond最近暗示财政部计划实施“数字服务税”)。
这样的规定,如果被采纳,将增加向亚马逊等科技巨头征收的税款。在一个缓慢但肯定地进入数字时代的社会中,必须确保创新能够不受阻碍地进行,同时明智地处理管理这一新模式的税法。Hammond暗示说,如果小企业要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就不应该轻率地制定这样的法规,以免使它们处于不利地位。
这是欧洲科技企业特别关注的问题,从大数据到人工智能,各国政府一再未能就新发展如何融入现有框架提出建议。许多参与接受、投资和开采数字货币的企业都对此表示不满,尽管英国是2014年首批发布加密货币税收指导的欧洲国家之一,但自那以来,英国一直落后于其他国家,导致区块链企业向马耳他、瑞士或新加坡等更受欢迎、限制性更低的管辖区转移。不用说,这里的状况与四年前大不相同。
建立一个可互操作的加密货币框架应是所有欧洲国家的高度优先事项,特别是如果它们希望成功地阻止逃税、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当然,还会促进新兴行业)。就所有意图和目的而言,自欧洲中央银行(ECB)2012年公布虚拟货币计划以来,该计划在法律方面的一些不确定性似乎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尽管瑞典在2015年的一个案例中将加密货币归类为税收货币。像ICO这样的事件按部就班地去处理,效果还不够好(特别是考虑到它们的迅速扩散和吸引力)。它可能在它们很少的时候起作用,但这种模式是不可扩展的,导致许多投资者仍旧处于黑暗之中。为结束这一局面,英国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但这是否会产生任何清晰的方向,以及它们能否为ICO成立的初创企业及其投资者建立一套易于理解的通用标准,仍有待观察。
总体而言,这种缺乏确定性的状况正对资金流入快速增长的空间构成障碍。目前,许多关切似乎源于将虚拟货币与特定用户挂钩的困难(及其对犯罪活动的影响),尽管最近对《第四项反洗钱指令》的修正试图使加密货币与现行反洗钱条例相兼容。监管必须灵活、一致,或许最重要的是具有前瞻性,以弥补似乎以指数速度增长的技术进步。当我们探索这一新的领域时,开发人员、企业家和用户必须意识到他们的责任和权利,才能继续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