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巴比特·链创投
现代社会已经经历了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浪潮,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技术的演进和融合,目前正进入数字化变革的早期。数字化社会将形成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关系,数据将成为核心要素。
现代社会已经经历了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浪潮,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技术的演进和融合,目前正进入数字化变革的早期。数字化社会将形成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关系,数据将成为核心要素。数字化社会中,人和万物均被”数字化”,我们的行为活动、社会管理等均在新的数字化范式下实现,其主要特性是:
主体身份(机构或个人)实现数字化;
财产权及经济活动实现数字化;
法律关系和司法体系实现数字化。
目前的互联网主要承载了信息化的功能,而数字化社会要求网络承载主体身份、价值(包括财产权)等要素,实现价值互联、法制建设,这对网络基础设施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在信任机制上,原来的互联网不具有内生的信任和可靠性,所以需要中心化权威机构提供外生的信任(因网络不承载社会主要价值, “权威机构”出现问题的风险也是可控的)。而数字化社会的基础网络承载了社会主要价值,依赖权威机构提供信任存在系统性风险,对社会宏观层面影响太大。区块链是基于密码学基础提供的内生性信任机制,技术上正好能满足这个需求。
其次,在法律实践上,传统社会关系是建立在基本法律框架之上的,经济活动主要基于契约关系进行,保障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基础在数字化社会将面临巨大挑战。数字身份、网络行为、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等都是数据形式存在的,因为电子数据本身是易篡改、存储不可靠的,这给司法执行带来了诸多困难。而传统方式依靠中心化三方机构来认证和保存电子证据,这只能解决部分问题,三方机构本身仍然存在公平、公证及可靠性问题。另外,数字化社会很大程度上会依赖于人工智能(设备)的决策或者辅助决策,人工智能设备和物联网设备的行为导致的法律纠纷问题目前仍然是模糊地带。区块链技术的内生证明力、不可篡改性、去中心化特性,为解决数字化社会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数字化身份
数字化身份是数字化社会的基础。现实世界的人、组织等主体,需要完成可靠的数字化过程,实现一一对应的数字化身份,这也是数字化法制的基础。基于区块链的数字化身份系统拥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保护隐私等优势。数字化身份的绑定和生成过程,仍然需要服务机构提供认证和上链服务,这些机构需要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管。区块链的作用是将数据凭证存储从服务机构分离出来,变得不可篡改,所有操作都有记录可查。如果服务机构存在作恶行为,很容易被监管发现。
数字化存证
数字化社会的证据以电子证据为主,如果需要满足司法领域的证明力,要求电子证据在固证、存储等环节具有真实性、可靠性。采用区块链存证具有不可篡改、共识时间戳、分布式存储等特性,能有效满足电子证据的固证要求。
电子签约
身份数字化之后可以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对协议(合同)进行电子化签署,达到类似签名或者盖章的效果。实际上,数字签名技术比传统盖章具有更高可靠性,伪造破解的成本巨大,而且校验非常简单快捷,而传统盖章的校验仍然依赖于专家的个人经验。电子签约可以确立数字化社会的契约关系,并可通过数字化存证进行保存。利用签约过程的可编程性,可以将电子签约植入到社交聊天、电子商务、在线服务中,可以极大提高社会契约精神,并在出现纠纷时提高司法效率。
智能合约
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将规则通过程序代码实现并部署在区块链上,当满足某种条件时,可以触发区块链按照约定的规则执行(如授权、支付、转移数字化产权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保障电子合同的执行。但是由于智能合约代码可能存在Bug,可能没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执行,这就需要法律体系为数字化社会的智能合约提供补充和最终裁定。理想状态下的”代码即法律”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随着形式化验证等技术成熟,可能会实现。
万物数字化
数字化社会的核心是数据,数据的所有权、隐私权、使用权可通过区块链进行管理,数据的使用通过授权或者交易获得。各种资产、物权、人工智能设备等均可通过区块链实现数字化,实现唯一标识和归属权认证。这个过程也需要许可的服务机构参与数据上链,比如房管局对房屋产权进行认证上链,这些服务机构接受监管。随着物联网设备、人工智能设备普及,网络的安全性、设备的认证、人工智能产生法律问题的界定均出现了新的挑战,目前为止,区块链技术能较好解决这些问题。虽然很多解决方案仍然有待实践验证,但区块链的融合已经开始发生。
以上是数字化法制社会的基础要素,区块链技术能有效解决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将数据和主体行为凭证的存储依托于去中心化的系统,而不是依托于单一的中心化机构,能在安全、公平、公证、隐私、效率等平衡上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刺猬,区块链法律创新联合实验室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