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行业的白皮书是项目的蓝图,也是项目的发展规划。如果一个项目的白皮书随着监管政策及市场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和升级,投资人当然愿意接受。但是当白皮书内容涉及虚假陈述,且其中代币价格、分红、锁仓等内容也朝令夕改的话,就不仅仅是不守信的问题了。就这一问题,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苦其久矣。项目方虚假陈述,法律后果是什么?投资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概念的发展过程来看,”皮书”最早源于政府部门对某个专门问题的特定报告,通常这种报告在印刷时不作任何装饰,封面也是白纸黑字,所以称为白皮书。后来,某些社会组织将其对现实或未来某一方面理解和认知的报告也称为白皮书,区块链行业的白皮书通常也属于此范畴,例如腾讯、京东、百度等公司发布的《区块链白皮书》,此类白皮书往往只关注技术及其应用,不涉及募资。
除了上述类型的白皮书外,区块链行业中还存在另一类以募资为目的的白皮书,这一类白皮书除了阐述技术及其应用还会涉及募资细节,这一点与证券发行中的招股书十分类似。
但募资类白皮书与招股书也存在明显的不同:
一方面,传统企业的招股书通常出现在公司做出一定业绩之后的募资过程中,而区块链行业的白皮书更多用于项目规划、筹备过程中的募资;
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证券法规的要求,招股书的发布方通常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就区块链行业白皮书而言,尚无此方面的规定。
由于上述差异的存在,在白皮书发布时,很多事实处于预想状态、未落实状态、无法核验真伪,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白皮书发布者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因此募资类白皮书容易出现虚假陈述(本身内容不实或者在发布后频繁修改)并引发纠纷,对于这些纠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在此进行简要分析。
o1 首先,我们认为在法律性质上白皮书通常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称:”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解释又称”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但并非一般的要约邀请,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可见,”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观点并不绝对,通常情况下,要约邀请发出后会产生新的要约和承诺,要约邀请中所含的意思表示被覆盖,此时认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有其合理性。
链法团队庞理鹏认为,某些情况下,要约邀请发出后,当事人在「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区块链行业的项目投资,尤其是个人投资者,都是没有书面协议的)直接开始履行相关给付义务,此时,要约邀请是了解和解释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参考,不应当否认其法律约束力。因此,有学者认为:”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参见:隋彭生,《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第87页。)
o2 其次,白皮书中的虚假陈述可能构成缔约过失和民事欺诈。
链法团队刘浪认为,虽然投资人与发布白皮书的募资方之间可能不存在书面上的合同,但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其与募资方之间「成立实际上的投资合同关系」。
同时,《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被称为「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方面,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都有不通过欺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独立,两者之间存在差别。
例如,从现有判例来看,裁判者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只保护信赖利益,不保护固有利益,而侵权责任即保护固有利益,也保护信赖利益。因此,在涉及白皮书欺诈的诉讼中,具体选择何种请求权基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o3 最后,通过白皮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前所述,白皮书中的虚假陈述可能构成民事欺诈,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第896页)。
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民事欺诈会构成刑事犯罪。
例如,此前的英雄链项目,在白皮书中声称要开发以博彩业为噱头的区块链虚拟数字货币项目,发行虚拟数字货币英雄币HEC,引诱大量数字货币持有人投资,该案被衡阳市公安局以诈骗罪为由立案调查,据报道,该案有21名涉案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已到案15人,其中9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除了可能构成一般的诈骗罪外,通过白皮书骗取钱财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其他诈骗类犯罪,例如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所以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归入诈骗类犯罪,是因为有学者认为,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只是诈骗手段,其行为本身还是诈骗,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较为合理的罪名应该是传销诈骗罪(参见:陈兴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2期,第111页)。
链法团队郭亚涛认为,即使白皮书中并无虚假陈述,通过发布白皮书募资仍可能涉嫌犯罪,因为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涉嫌破坏国家金融秩序。正如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机构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所称: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针对项目方违反白皮书陈述的情况,投资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从白皮书中涉及的具体内容来具体分析,因为有些白皮书中会涉及到募资、发币、支付对价的具体细节,而有些则不涉及。投资人如何应对,应从个案具体分析,从而确定具体的法律方案。另外,由于项目方违反白皮书陈述不仅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从这种情况来看,投资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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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链法律师团队
来源:链法